朋友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至其家中,其发现友人车牌遗落现场,为助友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载友人回事故现场捡车牌,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王某造成死亡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至冯某家,冯某在发现车牌号遗落现场后,为帮助王某逃避法律责任,冯某驾驶肇事小轿车将王某送至事故现场附近,王某下车将肇事车辆丢失的牌照捡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却帮助其回到事故现场捡拾车牌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