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服务承诺

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6-15 14:38:12


    一、申请证人出庭的形式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实践中,一般都以书面申请为要件。本人认为,该条规定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形式未明确进行规定,另外,从我国目前国民素质方面看,群众的法律意识还很淡溥,文化水平还不高。结合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和经济诉讼原则,本人认为既可书面亦可口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对当事人口头提出证人出庭申请,应当将证人的姓名、性别、职业、详细住所及证明事项等详细情况记入笔录。

    二、 申请证人出庭的条件不统一

    1、申请的时间应灵活掌握。《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对该条中时间上的限制本人认为仅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不适用于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由此可以看出,在简易程序中,对申请证人做时间上的限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效率"原则的。因此,在简易程序中,应允许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随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三、证人出庭费用的承担

   《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这一规定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是解决证人因出庭而支出费用如何承担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没有对例外情况未给予充分考虑,本人认为应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和证人证言与待证实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恶意申请证人出庭等区别对待。不应以当事人是否胜诉做为证人出庭费用承担的唯一标准。

现分述如下:

    第一、在审理案件中存在当事人双方交换证据的情况,而《证据规定》规定双方交换证据时,举证期限届满。而《证据规定》又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就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因此,法官组织交换证据一般都在法院指定举证期间届满后开庭前举行。而此时通知证人出庭的工作已基本结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所述事实予以认可,而相对方证人出庭亦是证明该项事实,根据《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包括证人在内)”,对这种证人出庭的费用本人认为应有申请方负担。

    第二、在开庭审理时即承认对方所述事实的且未进行证据交换的,应由双方分担。根据《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包括证人在内)”。但由于当事人是开庭时承认对方所述事实,这种情况是相对方很难把握的,一般而言,权利方为了诉讼的胜诉,开庭前均请求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出庭作证。仅管由于被诉方承认,使得证人出庭成为不必要的事件,但权利方为了诉讼所作的准备是必要的、合理的。因此,这种证人出庭的费用由双方分担为宜。

    第三、证人证明内容与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或无必然的内在联系,费用应由申请方负担。申请人申请的证人应当证明申请的待证事实,当证人证明的内容与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或无必然内在联系时,则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言则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证人出庭是一种毫无意义的诉讼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证人出庭的费用应由申请方负担。

    第四、恶意申请证人出庭。在有些案件中,有的权利人所持的证据已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为了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而恶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种证人的费用应由申请方负担。这样也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证人出庭,同时也符合经济诉讼原则。

    四、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1、隔离和退庭规则。若证人之间就证明事项可以相互旁听和交流,则证人很可能会出现证言的理顺以趋于一致,这样会增加揭露证人证言中的虚假不一致,不精确,不吻合的难度。

    2、对质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关于某项事实的陈述出现重大矛盾时,法官可以组织他们进行当面对质,让他们之间进行相互询问、反驳和辩论,以查明案件的真相。

    3、设立证人宣誓制度。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法庭作证时,就其所提供的证言向法庭宣誓或作郑重承诺以宣明他将如实作证。该宣誓或者郑重承诺应当以某种旨在唤醒该证人的良知,并使其铭记如实作证之责任的方式进行。我国应设立宣誓制度,以增强证人的责任心和义务感。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