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或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常提出一个问题: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在医院住院,医院所出具的用药每日清单中总是有一些不是用于治疗直接因交通事故所造成创伤的药。对于这些药物我们该进行赔偿吗?在不在交通强制险医疗限额范围之内?
针对这一问题,濮阳县法院结合审判实际主要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一是被告方如果申请对原告的医疗用药进行鉴定,那么我们根据职责积极的主持双方协商鉴定机构,然后进行委托鉴定。二是被告方不提出鉴定申请,那么我们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受伤者的病情,从而为支持这一部分药费寻找证据。首先受伤者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产生的费用是否由医生决定;其次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创伤本身是否多方面的,存在这一部分看似不合理的用药是否确是病人不可缺少的。如果是的话,濮阳县法院将予以认定。三是对原告自行扩大开支,确实属于不合理用药产生的费用,濮阳县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强制险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医疗费中存在的少数看似不合理用药的认定,是符合交通强制险的规定的,也是审判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理解后运用到实际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