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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及早谋划抓线索 有的放矢促执行

  发布时间:2009-11-18 09:40:11


    过去在案件审判阶段不注意收集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被执行人住址不祥,经常居住地与暂住地不分,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及电话号码不收集,审判人员只顾案件审判,不考虑执行的前瞻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针对此种情况,提出要在立案和审判阶段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予以明确,掌握当事人的最基本情况,为日后执行提早准备。

    立案阶段收集,由立案庭在案件立案时,审查起诉状是否写明原告的具体住址(包括暂住地)、身份证号码、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及联系电话号码是否全部真实,对不符合条件的补齐后再立案。

    审判阶段收集,由各审判业务庭在案件审理时,收集原告以外的其他诉讼主体的执行信息,并要求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主体身份写明具体住址(包括暂住地)、身份证号码、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及联系电话号码。

    案件评查阶段收集。由案件评查小组先重点对有执行内容案件当事人的执行信息进行评查,发现执行信息收集不齐的,退回审判业务庭补充收集,补齐评查后再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阶段收集,由执行局负责对所收集的被执行人信息进行核实,若有变化重新收集,同时还要重点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等其它动态信息。

    该院还将收集案件当事人执行信息纳入了目标管理,并将其制度化、科学化,对不认真收集案件当事人执行信息的每季度进行通报。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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