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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归入法”介绍

  发布时间:2009-11-23 09:26:32


    为期两周的德国外教授课结束了,伴随着结业典礼的乐曲,同学们一个个欢快的接过Evelyn Henning法官颁发的结业证书。两周的时间在我们的人生当中或许非常短暂,但是这两周所赋予的价值确非常丰富,因为以Evelyn Henning为首的三名德国法官为我们介绍了“归入法”和“关系分析法”,或许这种方法会一直伴随我们的审判工作,直至终生。学习是公派的学习,不敢独自享受,在此与大家分享其中的“归入法”。

一、归入法的简单介绍

    归入法是法律适用可选的一种统一方法,这种方法严格的规定了得出法律结论之前必须遵守的步骤。这些步骤使得法律适用者能够用一种系统的方法来审查案件试试,从而确认手头的实施情况是否复合某个法律规范的各个要件。

    归入法的第一步通常是,针对某一个案件确定应当选择那条法律规定。然后吧这条抽象规则分解成各个部分和各个腰间,并逐一与事实做比较。对每一个要件的审查最后都应当得出一个结论。一旦对一个对顶的所有要件都得出结论,那么要决定这条规则的所有要件是否得到了满足就不再是难事了。

    1、归入法的基本原则

    要想理解并掌握这种方法,必须先了结这一方法背后的原则,当你使用归入法解决案例遇到困难时,回顾一些这些基本原则会非常有帮助。

    首先,法律是每一次归入的起点和终点。归入法的方法是确定某个案例是否应当适用某个法律条文,如果答案是肯地ingde,还要确定根据该法条将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因此,每一次适用归入法都是始于法律,并且忠于法律。在归入法的起点,必须说明法律的哥哥要件,而在结尾之处,必须说明案情是否复合了该法律条文,从而是否应当适用该法律条文。

    其次,归入法背后的原理就是接受立法者的意图。对于某个纠纷的解决方案不能有法律适用者自行决定,二事应当按照立法者的意图并将其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因此,立法者的衣服必须最大程度的得到尊重。在需要决定某个概念的含义或者决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之时,这一点就凸现其重要性。

    再次,法条的措辞一般来说就是每一次归入的起点,也是限制。通常不能对法律条文进行超越其适用范围的扩张解释。只在非常特殊并且被事先规定的案件里面,这个限制才能适当放松。

    最后,该方法必须严格适用。任何一个步骤都不得遗漏。问题变得越复杂,要解决他就必须挖掘法律文字和内容的越深层次的含义,那么就应当越彻底的遵守这个方法。

    2、归入法的步骤

    归入方法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按部就班的展开。当你确定了某个法律条文的所有要件之后,你就可以开始归入处理每个条件了。

    第一步:总起句。归入法的第一步就是写出一个总起句,说明这部分将会审查什么内容,帮助法律适用者集中精力在这一部分必须处理的问题之上。如果某个发条包含了多个复杂的要件,则这一步骤更加重要,逐个分别来解决这些要件会使工作变得容易一些。

    例如:《合同法》第58条第1句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尽管要解决的总的问题可能是某人是否有权撤销合同,但是你要解决的第一个问世可能只是确定双方是否已经缔结了一个合同。那么你对这个特定要件的总起句就是“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一份有效的合同”。在这个总起句之下,你就只讨论这个问题,不管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撤销权上有争议。

    第二步:定义。定义是对总起句中出现的词语给予定义。这个定义有的候比较简单,在有些定义特别简单的时候可能就直接跳过不在讨论。但是在其他一些时候,就常常有必要参考法律的定义性规定中对此的定义、司法解释中的定义或者参考学术文章。

    第三步:归入。归入是将案件事实与定义做出比较,确定事实是否符合定义。通过这一步骤你可以判断你所确定的要件是否得到了满足,这一步实际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归入”将显示生活与抽象的规则和定义进行比较。

    第四步:结论。这是呼应开头总起句的内容。在界定和比较了条件和事实之后,得出结论并不困难。如果事实情况符合的那个一,你们结论句将说明要件得到了满足。如果定义并未涵盖事实情况,则结论句将说明经过审查要件并未得到满足。在撰写结论句时,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他与总起句之间的关系。归入法是用来解决问题的,所以结论必须像一面镜子一样重视的体现前面提出的问题。如果你的结论并没有完全呼应总起句,那么你的归入过程就有了问题。

     审查案件的四个步骤应当分别使用于某个法律规定的每一个要件,同样对于这个法律规定作为整体也要适用。伸长当中的每一步骤应当在视觉上和文字上都要清楚明确的加以区分。而如果产生了新的问题那么久应当写出新的总起句,另起一个新的部分。在某些复杂的情况下,你在审查一个问题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出新的问题。

    综上所述,“归入法”就是无论对于每一个要件、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应当以总起句开头,并且以结论句结束你的分析,对于整个案件的最后结论也是如此。在学习的过程中Evelyn Henning法官曾经说过,用这样的办法解决案件绝对不会出现冤假错案。笔者并不敢完全苟同她的观点,毕竟任何一种方法都会有他的缺点和局限性,但是德国人严密的逻辑性还是很值得肯定的,尤其这种类似数学公式一样的解决案件的方法,确实是可以让我们在遇到复杂困难案件的时候作为一种尝试。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南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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