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破产在法律意义上只是强制清算债务人债务的制度,但是企业的破产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许多职工因此失去了经济来源和一定的社会地位。我国专门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明确了一些破产清算过程中对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但是内容还不够完善。本文将介绍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法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并提出一些保护职工权益的建议。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破产法》对职工权益保护的分类
(一)破产申请时职工权益的保护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了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还需要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且《企业破产法》第11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破产进行中职工权益的保护
1、职工的劳动债权无需申报:在破产案件中如果一般债权人要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否则就会丧失依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而新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无须申报也能取得破产财产的分配。新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规定不仅豁免了劳动债权的申报义务,而且把劳动债权的调查义务交给了管理人。这条规定使职工由于未按期申报债权而导致丧失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成为不可能。在我国现阶段由于职工的总体文化水平还较低,如果劳动债权也实行申报制度,就有可能因为劳动者不懂得申报,而导致丧失依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从而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2、职工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由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共同意见,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项的临时性组织机构。债权人会议通过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表意见的最重要场所。因此,劳动债权要得到充分的保护,职工就应当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新破产法第59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三)破产清算程序中职工权益的保护
破产清算程序中对职工的保护主要是对职工债权的保护,包括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相关的保险,住房公积金,伤残补助,还有其他一些福利费用。企业要明确好职工应领取的工资,不能将一些其他福利也加到工资的范围内。职工在患病或者因工伤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支出的费用必须由企业来支付。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为企业职工缴纳所需要的社会保险包括一些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对于住房公积金,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为职工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除此之外,企业还要给职工提供一些社会福利,比如取暖费、交通费、出差消费等等。此外,新破产法明确了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新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陪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为清偿顺序的首位,和旧破产法相比,此次劳动债权的范围有所扩大,明确了劳动保险费的范围,并将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经济补偿金列入了劳动债权的范围,这也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二、破产清算程序中职工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确立优先保障职工权益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虽然已经确立了优先保障职工权益的原则,但是仍旧存在很多的不足。破产法没有将此原则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原则来规定,对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详细的规定,没有给予职工实质上的权力。在债权人会议上,职工的权利比较少,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也还存在着许多现实的问题。要想真正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进一步确立优先保障职工权益的原则,对此条款进行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此原则的位置。破产法要真正地赋予职工参与权和表决权,同时完善其他的法律,让职工的权益得到最好的保障。
(二)完善破产法相关配套法律
企业的破产往往引起一群职工的失业,造成的影响比较集中,而且都集中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对职工和社会造成的影响都比较大。职工的日常生活发生改变,容易产生其他不良情绪,暗藏一些社会动荡因素。随着破产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职工的债务越来越可以得到清偿,其他一些合法权益也得到保障,但是破产法的清偿原则是保证利益平衡,无法解决企业破产后职工将来的生活问题。因此,国家除了完善破产法外,还要注意完善与其相关的配套法律,比如劳动保障法,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来帮助破产企业职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甚至帮助他们重新开始新的工作。要想真正的保护好职工的权益,就必须建立体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
(三)确立职工参与破产的制度
在我国公司法中已经明确指出了企业职工对于企业破产程序有知情和参与权,但是在实际企业中,企业的制度很难使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有一些专家认为,这种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企业的制度不能与职工管理制度很好地融合而造成的。但是这种问题的出现,从根本上来讲,还是由于我国在立法上还并没有真正地确立职工参与企业破产的地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企业的破产就意味着职工的失业,职工受到了其直接的影响,因此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不能忽视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确立职工参与破产制度,就是要真正地给予员工在企业破产时的一些是指权利,包括最初的破产申请权利、必要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适当的表决权、参与企业重整计划的制定或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利等。职工的这种参与权是必须有的,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可被忽视的。企业制度也要相应地建立一套职工参与制度,让职工的参与权更好地得到保障。
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企业发展的机会越来越多,同时面临的挑战也在不断升级,不仅有来自国内企业的挑战还有国外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许多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复杂的因素导致企业的破产重组。企业的破产重组给企业职工带来了直接的影响。改变了他们原有的生活,破产法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注意对这些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破产法本身也要不断完善,完善一些配套法律,建立明确的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知情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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