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法委2014年1月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精神,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
对上述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三类罪犯在减刑起始或者间隔期间,仍然没有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赃和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但已说明赃款去向、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追回或者有证据证明没有退赔能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