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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五个严禁”的实践价值

  发布时间:2009-12-01 10:21:40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此举彰显了人民法院直面现实,查摆问题的责任和勇气,体现了人民法院重视廉政,严惩腐败的决心和信心。作为人民法官,我们应认真学习和领会“五个严禁”的规定,不单要关注其理论意义,更要重视其实践价值。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就是实践唯物主义,在认识论中更应该把实践的观念贯穿始终。故笔者主要以实践价值论的方式对“五个严禁”加以分析和认识。

    一、实践价值论的内涵和意义

    实践价值论是相对于从存在观点出发的单纯客体价值论和从意识观点出发的单纯主体价值论而言的。单纯客体价值论认为 :价值源于客体 ,从根本上说 ,“价值”是个属性范畴;单纯主体价值论则认为价值源于主体 ,物的价值是人赋予的 ,从根本上说 ,“价值”是个功能范畴;实践价值论则认为 :价值源于实践 ,价值的实质在于实践活动中的人和物、人和人、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 ,特别是由这种作用、影响所产生的效应和意义等 ,因此从根本上说 ,价值是标志实践活动中主客体之间所具有的作用、影响、效应、意义的关系范畴。实践价值论以一般价值论为基础并丰富了一般价值论的内容,突出了价值的实践性。实践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对于我们分析和认识问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二、“五个严禁”制度的实践价值

    具体到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来说,其作为一项制度,同样具有实践价值。该价值并非该制度本身所自有,亦非人们主观想当然地赋予,而是自始至终体现在实践中。另外,我们讨论一项制度的实践价值,不应单纯地从其作用和影响的范畴考虑,而应该系统地分析其来源、内容、落实和效果等方面。这些方面均具有显著的实践性特征,共同凝成了该项制度的实践价值。

    (一)“五个严禁”来源于实践

    “五个严禁”的规定并非单纯从理论创新的角度生成,而是主要源自于对法院工作实践的调查、认识和总结。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效果显著。但部分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尤其是某些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认真查找人民法院当前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部位和环节,以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止腐败、保证司法廉洁的有效措施。经查找发现,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少数法官在“请托说情之风”的影响下,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为了及时解决实践中这一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虽然这些内容在《法官法》等法律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出台的纪律规范中,亦有过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够好。因此,有必要通过“五个严禁”加以重申和强调,以期通过其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明法官职业纪律,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五个严禁”的出台固然有其理论基础,但主要是源自于实践的需要。

    (二)“五个严禁”的内容利于实践

    有人认为“五个严禁”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空泛,流于形式主义,此言未免有悖于事实。首先,要看这五项严禁的内容: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该五项均是对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五种情形的规范,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该规定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是简明的的而非晦涩的,是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而非泛泛而论的。其次,要看对违反“五个严禁”的责任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此点尤为关键。任何一项制度,如仅有义务性规定,而无责任性规定的话,等于一纸空文,因为它缺少了惩罚保障的可能。因此,“五个严禁”规定的内容体现了较强的实践性,有利于法院和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理解和遵守。

    (三)“五个严禁”具备在实践中执行的保障

    制度虽好,关键还在于落实。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以及是否能有效落实是衡量一项制度好坏的重要因素,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可以说,人民法院对“五个严禁”的落实保障措施高度重视,从以下两方面可略见一斑。第一,“五个严禁”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的通知》,对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各级法院切实加强对“五个严禁”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要求各级法院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制定贯彻落实方案;要求各级法院深入进行思想动员;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按照“五个严禁”明确规定的处理方式对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进行认真核查处理,绝不允许姑息养奸,绝不允许网开一面;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第二,与其它法官行为规范相比,“五个严禁”更加强调公开性,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将“五个严禁”规定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录音电话,随时接受人民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举报。鼓励举报的同时强化明察暗访,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来增强规定的执行力。该系列措施为“五个严禁”在实践中的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四)“五个严禁”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效果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五个严禁”来源于实践,还应在实践中得以验证。实践证明,全国各地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公布的资料可见,各地各级法院都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执行,一些逆风而行的法官正是倒在该强压之下,受到了相应的惩治。总体来说,“五个严禁”的落实,一是推动了法院廉政文化,加强了法官队伍建设。法院以此为契机,在内部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廉政教育。法官以此为标准,更加规范了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纠正了一些易忽略的不正之风,长闻警钟,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二是获得了社会的赞誉,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五个严禁”自出台伊始,就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批评与自我批评”一直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对于法院来说,仅有社会的监督批评不行,更重要的是自我批评,自我改正。这次“五个严禁”的公布与执行,可以看作是法院向全社会公开进行的一场深刻的自我批评教育。自我反省,自我查摆,自我纠正,自我激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更有利于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塑造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性,从而有助于法院开展审判工作,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五个严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务实之举。实践性是“五个严禁”制度最显著的特点,也体现了该制度的实践价值。有价值的制度我们才更应该坚持,不能只为一时之需,而应常抓不懈。作为法官,我们应牢记,不但要具备精湛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情操,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坚持廉洁自律,秉公办案,做好审判实践工作,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责任编辑:N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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