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高某某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2000元人民币,双方再无纠纷。
2012年11月6日,被告高某某在清丰县城关镇某村经营一筷子厂,同村的原告韩某某在其工厂打工,在工作期间,不慎跌进热水锅中,当时迅速被他人从热水中救出,原告韩某某于当日被送到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住院治疗90天,经诊断,造成原告双上肢、后躯干全部、前躯干部分、双侧臀部等,烧伤总面积达40%Ⅱ-Ⅲ度TBSA,经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韩某某全身大面积烧伤及部分缺损后,构成职工工伤六级伤残。在医院花去医疗费89580.96元,在住院期间,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医院费7万元,其他费用未支付,双方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损失72870.76元。
因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承办法官非常重视。在双方自愿同意调解的基础上,开庭前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调解未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又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还是未调解成功,被告提供了双方通话的电话录音,说双方已经协商赔偿完毕,原告怎么又起诉?原告称,被告只是赔偿了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其他的费用均未支付。法官了解到情况后,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你方虽赔偿了一部分,但被告已构成伤残,其他的费用也应支付,再说你方当时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原告起诉并无不当,双方均是一个村的,均应各让一步,最终,法官经过大量的工作使案件得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