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为避免片面追求从严处罚,濮阳县法院在审理“两抢一盗”案件中,坚持严打不动摇的同时,实行教育、改造、感化、挽救的方针,在罪行法定的基础上,适当从宽,宽严适度,做到“严”中有“宽”,在“严打”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嫌疑,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彰显公平正义,宽严相济政策中更好地体现“宽”的政策。
二是对自首、立功情节从宽把握。除典型的自首、立功之外,对自首、立功在认定上产生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在被告人行为基本符合自首、立功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分析认定。在审理情节一般的抢夺和盗窃案件中,对于有投案情节,或是亲属以不同形成送犯罪人归案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的,有的虽然不完全符合自首条件的,在量刑时原则上也酌情从宽。
三是偶犯、初犯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两抢一盗”犯罪均属侵财型犯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钱财。偶犯、初犯的人,他们正处在一个“善”与“恶”的临界点上,其主观上恶性并不深,犯罪手段也很一般的案件,适当从宽,该减则减,该免则免,使他们自己从内心认识到,与累犯、惯犯、及其他严重犯罪人并非同类,他们就会努力改造,回到“善”的一边。对未成年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地适用非监禁刑。
四是被告人真诚悔罪、主动退赔损失,适当从宽处罚。濮阳县法院审理“两抢一盗”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那些情节轻微的抢夺、盗窃案件,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两抢一盗”案件既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又危害到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确贯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将有力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嚣张气焰,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必将分化瓦解“两抢一盗”犯罪,使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也必将有效遏制“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发生,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