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中,濮阳县法院坚持三个原则并重,公正高效地审理“两抢一盗”案件,既打击了犯罪分子又稳定了社会,为辖区经济平稳发展,构建和谐新濮阳做出了贡献,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一、打击和保护并重原则。摒弃为了保护人权牺牲司法效率与为了打击犯罪牺牲人权的两种做法,在审判实践中保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这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不断更新办案理念,努力实践,在追求审判的文明、重视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牢记刑事审判的根本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既按法律规定对有罪的被告人处以刑罚,又按法律及政策规定保护其人权,做到两者统一。
二、程序和实体并重原则。在打击“两抢一盗”刑事犯罪中,该院坚持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辩证统一,有效地防止徇私枉法,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也保证了案件审理程序的公正、平等。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在审理量刑中既不降格也不人为拔高,不纠缠与定性量刑无关的细枝末节,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要依法作出判决。以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为使命,以保障人权为重责,在实体上做到公正、客观地认定事实和确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保罚当其罪;在程序上做到中立、平等和公开。以程序的公正来促进实体的公正,使其各自功能和作用恰当发挥。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原则。濮阳县法院对办理的每一起“两抢一盗”案件都以“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为标准,通过“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开展工作,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得以共同实现,保证了审判工作的“和谐”诉讼,所办理的抢盗案件无一抗诉、申诉案件;上诉案件没有一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还多次收到当事人送来的感谢信,为濮阳县的地方经济、人文和谐发展起到了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