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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离婚案件新特点及对策分析

以范县人民法院杨集法庭近三年受理案件情况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5-08-19 16:20:26


    众所周知,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组合,其在社会关系中一直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观念和思想受到的冲击也越来越大,一些负面问题也开始慢慢滋生,体现在婚姻家庭方面就是离婚率的骤增。

    长期以来,离婚常常被人当做个人问题对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认为是婚姻家庭内部问题,对社会影响甚微。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如今离婚已经不再是简简单单的个人问题,而是已经上升到社会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抓住离婚问题的成因及特点,以更有效的审理离婚纠纷,从而到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稳定的目标,对当前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类型案件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此问题,笔者通过对范县人民院杨集法庭2012年至2014年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为对象进行简单调研,希望通过此次调研能对今后审理离婚案件提出一些建议和参考。

    一、审理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结案情况

    1、2012年离婚案件结案66件,具体为判决4件,调解32件,撤诉及按撤诉处理30件,其中调解和好13件,调解离婚19件,判决准许离婚0件,判决不予离婚4件,离婚率29% 。

    2、2013年离婚案件结案70件,具体为判决8件,调解31件 ,撤诉及按撤诉处理31件,其中调解和好0件,调解离婚31件,判决准许离婚7件,判决不予离婚1件,离婚率53%

    3、2014年离婚案件结案102件,具体为判决25件,调解27件,撤诉及按撤诉处理50件,其中调解和好0件,调解离婚27件,判决准许离婚23件,判决不予离婚2件,离婚率49% 。

    (二)当事人性别所占比例及年龄分布

    1、2012年,原告30岁以下共28人,其中男性9人,女性19人,女性原告占68%;原告30岁至45岁共计36人,其中男7人,女29人,女性原告占81%;45岁以上2人,男性1人,女性1人,女性原告占50%。

    2、2013年,原告30岁以下共27人,其中男性4人,女性23人,女性原告占85%;原告30岁至45岁共计39人,其中男性9人,女性30人,女性原告占77%;45岁以上4人,其中男性1人,女性3人,女性原告占75%。

    3、2014年原告30岁以下42人,其中男性12人,女性30人,女性原告占71%;30岁至45岁共计54人,其中男性14人,女性40人,女性原告占74%,45岁以上6人,其中男性0人,女性6人,女性原告占100%。

   (三)当事人生活区域、文化程度情况

    由于杨集法庭管辖两乡一镇,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主要以农村离婚案件为主,当事人生活区域主要集中在农村,农村离婚案件占所有案件的97%以上。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切根据当事人的年龄也呈现分层现象,即30岁以下当事人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约占83%,高中及大学文化程度约占12%,未受教育者约占5%,30岁至45岁,初中级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约占80%,高中级大学约占3%,未受教育者约占17%。

    二、离婚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呈现的特点

    1、离婚案件呈现当事人日趋年轻化,婚姻周期日趋缩短现象。青年男女婚前不注重培养感情,“闪电式”草率结婚,却往往以分手告终。另外,再婚者重组家庭后也多因婚姻基础不牢而导致婚姻再次破裂,庭审调解和好成功率较低。

    2、女性起诉离婚的比例居高不下。近年来,随着妇女思想的解放、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上升,使妇女在经济、社会、家庭等各领域中,越来越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们不再甘于在家庭中忍气吞声,由此以女方为原告主动起诉离婚的比例逐渐加大。

    3、两次乃至多次起诉现象已成常态。双方并非是性格真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只是夫妻间一些争吵或少有的打骂,就产生离婚的冲动,这说明现在很多年轻人较为自我,对待配偶不够宽容,对待婚姻较为草率,同时也由于我国婚姻法把离婚的条件规定得过于简单,只有“感情确已破裂”,这就使得一些当事人在发生一点小冲突后,就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二)原因分析

    当前离婚案件出现上述特点及现象,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观念尤其婚姻家庭观念发生的变化。随着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变化,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一旦夫妻间出现矛盾或裂痕,人们的选择不再是以往的息事宁人,越来越多的人希冀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

    2、婚姻形成形式也对离婚诉讼骤增有着直接影响。通过媒人介绍登记结婚在农村里是婚姻形成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夫妻双方接触周期短,难以建立稳固的可以支撑婚姻的感情,婚后又因性格等方面的因素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

    3、长期分居,感情淡薄则是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随着经济的逐步增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外出务工作为经济收入的主要形式,然而因为条件等方面的原因,夫妻在同一个地方打工的情形很少,长时间的分居,使得本身基础就很薄弱的感情愈加淡薄,在这种情况下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夫妻感情也就逐渐走向破灭

    4、婚外情的出现则激发了夫妻间矛盾的出现。忠实义务作为夫妻间的基本义务,在维系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婚外情的出现,则直接对忠实义务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痕。整理近三年审结离婚案件,笔者发现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很多都有婚外情这个情节的存在。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交际圈子以及交往频率日益变大,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面对外界的诱惑,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婚外情的出现就直接导致了婚变。

    三、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1、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引导,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

    结合近三年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我们发现当前人们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则是更加空白,这就对我们法官在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为维系当事人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稳定,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向当事人宣传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普法宣传和法律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从而起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2、加强与相关司法部门、基层民调组织的联系,在基层范围内培养具备婚姻家庭方面相关法律知识的“婚姻调解员”。诉讼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很大程度上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离婚案件中诉讼可能会起到矛盾激化的反作用。针对具体情况,适当的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减少诉讼,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通过农民调解员等形式合理的处理离婚纠纷,对维护婚姻家庭也能起到一定帮助作用。

    3、端正认识,要切实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很多离婚纠纷并不是简简单单涉及夫妻间感情,往往还影响着家庭的稳定,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格外注重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因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过度的追求司法效率,要端正认识,切实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厌其烦地做调解工作,认真对待审理的每一个离婚案件。、

    4、处理离婚的同时,要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虽然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关系类型案件的出发点是基于最大努力地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存续,但当婚姻家庭关系确因某些原因难以维系下去,我们则需要更多的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在婚姻家庭内,妇女和儿童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如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了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所必须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下, 对弱势群体适当的引入经济补偿以及切实推进离婚损害赔偿,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电影《失恋33天》里,有一句台词写到:“我们那个年代的人,对待婚姻就像冰箱,坏了就反复地修,总想着把冰箱修好。不像你们现在的年轻人,坏了就总想换掉。”诚然,面对物欲横流的世界,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也变得愈加冷淡与刻薄,当婚姻出现问题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是结束而不是维系。离婚案件的骤增,既是对离婚案件当事人人性的考究同时也是对审理离婚案件法官的专业和态度的挑战。认真对待每一个离婚案件,尽最大可能去维系当事人的婚姻及家庭的和谐,从而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新时代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面对困难与责任,让我们时刻以一颗炙热的心去融化那块分隔幸福的坚冰,去追求社会的幸福与美好!

责任编辑:吕子君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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