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范县人民法院始终把“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致力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使司法程序能够真正发挥终结矛盾冲突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环境。
在工作实践中,注重把追求法律效果与追求社会效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和谐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求法官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始终把“两个效果的统一”作为审判活动的最终目标,必须将法律推理与法律价值追求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从而通过司法活动,为全面小康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