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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监外执行审核关 让刑罚在阳光下执行

——濮阳市华龙区法院首次组织医学专家审查论证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发布时间:2015-09-22 15:37:29


    2015年9月15日下午,濮阳市华龙区法院首次组织医学专家,在濮阳市公安医院针对5起看守所因罪犯患病拒绝收押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对罪犯的刑事医学鉴定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论证。

    此次组织医学专家论证的五起案件中的,其中刘某、王某、鲁某、金某四人因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至3个月不等的刑期,经刑事医学鉴定上述四人均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及不同种类的并发症;卢某(女)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经医学鉴定其患有糖尿病并周围严重神经疾病,双下肢多发周围神经损害。华龙区法院刑庭从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公安局和濮阳市人民医院的医学专家库中,挑选出相关方面的6名专家对上述罪犯的刑事司法鉴定进行论证,审查相关材料并记录了整个讨论过程,后由参加审查的专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名。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论证,专家最终对二名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达成一致意见。

    暂予监外执行,是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的一项刑事政策。为严把监外执行审核关,避免使监外执行成为部分罪犯的“特权通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主要做法如下:

    一、严格把握事实证据,对罪犯及其亲属提交的病情材料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病情作出医学鉴定,后组织专家论证。

    二、对虽患有严重疾病但存在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一律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三、对涉及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从严把握严重疾病的范围和条件。

    四、对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一律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责任编辑:陈惠敏    

文章出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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