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医疗纠纷大幅度增加,医疗单位在处理医疗纠纷当中往往束手无策,本来能够分清责任,但由于医疗单位规避和放任尸体解剖,致使死因无法查清导致承担责任,为此提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针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规定,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首先应由医疗单位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发生医疗纠纷致死之后,医疗单位首先想到的也是必须做的就是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如果对尸体不及时进行解剖,案件到法院后再进行委托鉴定也就丧失了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导致死亡鉴定结论无法得到。因此,按照证据规则有关规定,医疗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相应地就应认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存在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