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某与谢某有通奸关系,后谢某因故想与吕某断绝来往,被告人吕某一怒之下将对方非法拘禁一天多,期间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2015年1月16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四年半。
2014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因感情纠隔与谢某发生纠纷,在台前县行政街凤凰商城南门口对过的路上被告人吕某某用刀挟持到一辆出租车上,在出租车内内吕某某采用持刀胁迫、用巴掌打脸、用脚踹、用刀刃打脸等方式对谢某进行殴打、辱骂、恐吓,在途中吕某某为防止谢某逃跑,吕某某拿出谢某的现金让出租车司机为其买烟,将谢某挟持濮阳市范县高码头清香园宾馆004房间内,继续采用持刀胁迫、辱骂、恐吓等方式,对谢某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4小时左右,期间并与谢某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采取暴力、胁近手段强行将被害人谢某带走,并将其挟持在宾馆,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在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较为恶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应两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