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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农家牲口 重刑惩处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15-12-02 16:44:11


    为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台前县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省高院维权活动的开展,对涉及农民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如本庭于12月2日,依法对一盗窃农民牲口的犯罪分子白某,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白某系山东省阳谷县人,平时游手好闲,不误正业,因手头没钱,便起盗窃之念。2015年7月31夜间,被告人白某窜至台前县打渔陈镇王堂村,将王某喂养的一匹“白龙马”盗走。后以660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白龙马”价值15000元。案发后,马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盗窃老百姓的马严重危害农民生产生活,也是入冬后农村社会治安中一块牛皮癣,久治难消,随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台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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