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危济困是美德,乘人之危非仁行。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他人身体缺陷,肆意占取他人财物,即使以违法手段骗取他人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也终究得不到法律和道义的支持。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村民欺骗同村眼盲老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依法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协议,维护了眼盲老人杨某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丈夫王某甲天生眼盲,膝下无儿无女。2006年王某甲去世,因原告杨某无人赡养,遂住进敬老院。2008年11月,被告王某乙找到原告杨某协商遗赠抚养事宜。被告王某乙口头告诉原告协议的内容后,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点在书面协议中按了手印。书面协议约定:“1、王某甲的宅基及房屋归王某乙所有;2、王某乙出200元给王某甲过三年;3、以后王某甲的遗孀杨某百年之后再给1000元为其过事;4、王某乙在王某甲的宅基上盖房,给杨某留出一间,供其使用;5、以后王某甲过事、杨某有事,王某乙负责跑腿通知亲属。”2014年11月,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对本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认,村委会依据被告所持的2008年11月2日的协议就将原告居住房屋的宅基地确权给被告,导致原告无家可归。原告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与被告告知的协议内容严重不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裁判结果】
经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案件评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协议双方的法律行为,且只有在协议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乙2008年11月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被告王某乙采取欺骗手段与杨某签订,该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综上,清丰县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十条,《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