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学生戏闹致伤害 责任分担共赔偿

  发布时间:2009-12-15 14:30:51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因戏闹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辛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2081元。

    原告杨某某系濮阳县某乡中心小学三年级学生,2008年9月18日上午第四节课间时,在自己的座位上写作业,被同桌辛某某推倒在课桌角上,致原告头部受伤 ,学校老师遂带原告到校附近诊所进行了包扎。放学后,原告之母将其接回,在本村一诊所治疗7天。原告好转即去校学习,因时常头痛、睡觉惊吓、记忆力下降,于2008年12月8日到濮阳县人民医院就诊,于2009年1月3日住进濮阳县人民医院治疗,2009年2月9日出院,共住院38天,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原告交来濮阳县人民医院药费单据4张计款1945.38元,濮阳市中医院药费单据1张,计款28.4元,共计款1973.78元,交通费单据46张,计款240元。后来,双方因赔偿金发生争执,原告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辛某某与乡中心小学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濮阳县某乡中心小学与原告已协商解决,付给原告972元(含保险公司理赔金472元)。

    濮阳县法院认为,被告辛某某对原告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辛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与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濮阳县某乡中心小学因疏忽管理应承担补偿责任。濮阳县某乡中心小学就相应的补偿部分与原告经本院主持协商解决,付给原告972元(含保险理赔金472元),原告不再追究被告濮阳县某乡中心小学的责任,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辛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经调解无果,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