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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村生 相煎何太急

  发布时间:2016-03-14 16:17:54


    2016年1月17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决被告依法对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50元予以赔偿。

    2015年6月13日,在清丰县韩村乡唐三楼村西北地里打井现场,被告刘某以所打井眼离他家坟地太近为由阻挠打井,与打井人员原告李某发生冲突,被告刘某揪住原告李某的头发,用手打了原告李某的头部。原告李某受伤后于当日在清丰县城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天,医院诊断显示为头外伤。为此,清丰县公安局韩村乡派出所作出对被告刘某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原被告双方民事赔偿部分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成讼。

    该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被告否认殴打原告的事实且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未于法定时间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于庭审中提交相关证据,对被告辩解,不予采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对该项证据予以采信,并对被告殴打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定,因无证据显示原告对本案伤害的发生及伤害的结果具有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睦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人刘某却因一件小事对自己的邻居原告李某大打出手,伤了邻居,自己付出了代价不说,更伤了邻里之间的和气。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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