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清丰县某幼儿园当庭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6500元,第三人清丰县某医院当庭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500元。
事情发生在2008年5月30日上午,幼儿园组织学生参加六一儿童节文艺表演活动。10点左右,原告王某在教室内不幸摔伤,急送往清丰县某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王某右肱骨外髁骨折,清丰县某医院又开了一个诊断证明是鹰嘴骨折,2008年7月因原告胳膊活动骨折处脱位,7月15日去洛阳正骨医院行切开复位石膏外固定术,后又到郑州仁济外科医院做了三十五天的康复治疗,至今未痊愈。由于多次住院,致原告家庭经济困难,被告给付8000元后拒绝给付。2009年7月14日,王某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幼儿园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5393.05元。
2009年7月27日被告清丰县某幼儿园以清丰县某医院对原告的诊疗存在医疗过错为由申请追加清丰县某医院为本案第三人。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清丰县某医院为本案第三人。在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展开激烈的辩论,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给原告的7000元,认为只承担1000元就足够了;而第三人以治疗不存在过错,被告是对第三人的诬陷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名誉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调解中,法院认为幼儿园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医院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一分也不愿承担责任。在做调解工作时遇到了困难。承办法官有时把三方都传到法庭,一次次地给三方做工作;有时穿梭于幼儿园和医院之间,去找他们的主要领导做工作。从立案到结案,历经5个月,本案经过大量的思想工作,终于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