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2009年6月2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小型客车沿本县城关镇红旗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建新路口时,因车速过快且车灯突然出故障,将由北向南推着自行车过马路的刘XX撞倒,造成刘XX及自行车乘坐人郭XX受伤(经法医鉴定刘XX伤情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当晚11时许其又主动到濮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股投案。经交警部门鉴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景轩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