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南玉萍(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南玉萍(女),现年26岁,整日游手好闲,总想着不劳而获、发点横财。2013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0月5日下午18时许,南玉萍赶着国庆节的购物热潮来到范县新区蓝色天空服装店,在转悠中趁失主胡冬娥不注意时,顺手将其放在凳子上的挎包拿在手中,迅速离开,并将挎包内的4500元现金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南玉萍的家属将赃款4500元返还失主胡冬娥,并真诚地向胡冬娥赔礼道歉,胡冬娥对其表示谅解。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南玉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南玉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退赃,得到失主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南玉萍在2013年曾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南玉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