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14年前发生的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1995年3月21日夜,被告人朱某伙同本村孟XX、孟X、濮阳县城关镇东关街李XX窜至濮阳县城关镇陈村陈XX家,盗走新乡产15马力四轮拖拉机一辆,价值68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濮阳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之特征,系共同犯罪,但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