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清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案受害人李某是清丰县古城乡一位无子女的孤寡老人,而本案的肇事者张某是无证驾驶。庭审时,双方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承办人民一庭聂建杰法官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2015年10月份,李某起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诉称,被告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受到两处伤残、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分到民一庭聂建杰法官处,聂法官了解到李某是为孤寡老人,膝下无子女,为了让老人尽快得到赔偿,便安排2015年11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2016年4月份,司法鉴定所作出最终司法鉴定,认定李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
但在二次庭审时,李某的索赔要求遭到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对,焦点就在于肇事者张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表示根据国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且在交强险合同管理中也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除对驾驶人有责任的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外,其他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法院认为,交强险是种社会保障,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无论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当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人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