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被告人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单处罚金二万元。
2009年3月8日上午,濮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通过“办证刻章票据”广告上所留电话,与对方联系假装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约一小时后,被告人宋某某即携带三本发票到濮阳县国庆路吴家口商业街,欲与公安干警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三本(共75份)濮阳市商业发票均系假发票。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仍予出售,其行为符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之特征,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但系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