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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失致人死亡 主动担责获原谅

  发布时间:2016-05-20 09:35:38


    2016年5月19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J41916面包车在范县新区黄河路未来花园小区东北角的台阶上倒车时撞到被害人郭某,被害人因闭合性胸腹腔器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刘某向范县公安局投案,并自愿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1.5万元,被害方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非机动车道上倒车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某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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