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盗刷朋友信用卡 “损友”不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5-26 09:16:22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1日,濮阳县一小伙儿李某邀请自己朋友一起到城关镇某大众浴池洗澡,看到朋友申某随身携带其哥哥申某甲一招商银行信用卡。由于自己之前帮其还过信用卡欠款,知道该卡密码,便心生邪念,以自己先洗完澡出去透气为借口,将该信用卡偷走,在附近找了一个POS机,通过套现的方式刷走该卡8000元现金并挥霍一空。随后又若无其事的回到该大众浴池,将信用卡放回申某处。申某当天并没发现异样,直到申某的哥哥申某甲的手机收到到信用卡还款提醒时,才意识到信用卡被人盗刷,遂报警。眼看着纸包不住火,李某才承认自己盗刷信用卡的事实,并将盗刷的8000元退还申某,申某甲对李某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赃款已退出发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李某应予以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濮阳县法院法官温馨提醒,朋友之间,切勿因为彼此太熟悉太了解而一时心生邪念,“暗算”朋友,走上犯罪道路。广大群众也应妥善存放银行卡等物,不要轻易透露密码给他人,避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