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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高考作弊 构成犯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6-08-16 19:08:16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5年6月6、7日,被告人朱某伙同郑某(已判决)在2015年高考考点之一某高中考点西侧的一出租房内,利用电子信号发射器、信号接收器、带有接收线路的体恤衫等设备,欲对该高考考点进行作弊活动。2015年6月7日11时左右,郑某按照朱某的指示在租赁的房屋内调试设备后离开时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5年9月3日主动到濮阳县东关派出所投案,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意图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朱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虽因为害怕想要主动放弃犯罪,但并未主动阻止同案犯停止犯罪,后因意志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朱某在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朱某有前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如。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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