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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 成功化解一起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 最大限度保护了农民工权益

  发布时间:2016-08-16 19:11:24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近几年,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逐步呈上升趋势。而且,由于农民工、包工头、工程承包方之间关系难以确定,导致三者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的工资常常是难以追讨。因此而产生的群体性信访案件也不断增加,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也给政府的日常工作带来困扰。为此,南乐法院加大了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0日,南乐法院受理农民工讨薪诉讼案件106件,依法从快审结96件,已审结的案件,自觉履行率超过70%。

    2016年3月4日,南乐法院受理了岳某等十名农民工诉吴某、任某、林州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的产生,是被告林州某建筑公司承建南乐县华府天成社区项目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任某,任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同样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吴某,吴某雇佣十名原告在工地劳动,劳动结束后,吴某给十名原告结算劳务费共计20000余元,未及时给付劳务费,吴某为十原告出具了欠据。由于吴某未能及时按欠据支付十名原告劳务费,双方形成纠纷。该农民工讨薪系列案件在起诉到法院以前,十名农民工多次找相关部门投诉上访,但是,由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理清,且被告均为外地,故虽经劳动、信访等部门多次处理和协调,该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始终没能解决,为此,岳某等十名农民工意见很大,情绪激动,如果处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该案引起诉讼后,经相关部门协调,南乐法院依法为十名农民工办理了缓交诉讼费手续,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法律工作者为十名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

    法院受理后,对这一系列案件高度重视,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和智慧,在三被告拒不承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互相推诿的情况下,查明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依法给付十原告工资款,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纵观本案的审理过程,对三被告的责任认定是本案审理的关键。被告吴某直接雇佣原告,原告劳动结束后,吴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因此,吴某应当承担责任,事实和法律都是清楚的,而被告任某和林州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充分保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何运用法律和法理,是对法官业务水平和办案智慧的充分考验,同时,也决定了结案后,当事人能不能服判和履行。

    为此,承办案件的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最终认定:被告吴某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结束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吴某施工的工程来源于被告任某,任某明知吴某不具备施工资质,而将工程分包给吴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过错,应当与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州某建筑公司在明知被告任某、吴某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承建的华府天成工程分包给被告任某,任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吴某,应视为林州某建筑公司与原告之间建立了用工关系,应当与吴某、任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判决林州某建筑公司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彰显了法律运用的重要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程承包方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程承包方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是农民工讨薪无果的导火索,且工程承包方只是对拖欠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在垫付后向包工头追偿,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工程承包方违法发包、分包情况下,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工程承包方为农民工的工资“买单”,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告林州某建筑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至此,一起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圆满的画上了一个句号。十名农民工为了感谢法官为解决案件作出的努力,自发的为法院送来了一面凝聚着十名农民工真挚感情的珍贵的锦旗。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南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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