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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赃物占小便宜 获刑罚吃大亏

  发布时间:2009-12-24 11:51:47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晁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3月某日6时许,被告人晁某在濮阳县郎中乡东丁寨村以2200元价格自该村田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农用四轮拖拉机一辆。经查,该拖拉机系田某等人自滑县万古镇马成精村仝某处盗窃车辆,经鉴定证实其价值7165元,案发后,赃物被起出,已经发还事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志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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