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6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拦截收割机而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等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1112元。
2009年6月6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农用收割机,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与307省道交叉口南20米处时,将在收割机右前方拦截收割机的濮阳某乡某村梁xx撞倒,因操作不当,将梁xx当场撞倒轧死。后经鉴定证实梁xx系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丧失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收割机行驶过程中,因其过失导致梁xx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损失亦应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