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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伤及人命 赔偿服刑受严惩

  发布时间:2009-12-25 16:46:25


    2009年11月16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十二余万元。

    2009年5月1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三马车,沿本县渠村乡武寨--韩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韩村村东时,因行驶偏左且车速过快,将由南向北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的河南省滑县老庙乡西中冉村村民张XX撞倒,致张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行驶偏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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