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蓄所柜员,利用套取银行帐号及空白存折,采取改变户名,存款日期及金额的方法,将一存有100元的存折,变造成50万,最终受到惩罚。2009年10月27日,濮阳县法院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管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06年2月28日,管军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所B级柜员。2006年4月3日,管军利用滑县道口镇王xx名义在本储蓄所开户、存款100元。后管军将该储蓄信息打印在其他纸张上,将本储蓄所空白存折加盖本储蓄所公章后带出,后到滑县某一打印门市,采取改变户名,存款日期及金额的方法,变造了一本户名为马xx于2006年4月7日存款50万元的存折。2006年4月7日,管军在濮阳市城市信用社中原路办事处,将收到的马xx夫妇的50万元现金存入其在该办事处开办的帐户内,并将变造的50万元定期存折交于马xx夫妇。2006年4月9日、4月10日管军分两次将50万元取出使用。2006年6月17日马xx查询银行存款不符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管军家属将50万元本金及利息全部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管军利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为吸收存款,采取套取银行帐号及空白存折,改变存折内容的方式变造银行存单,其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特征,被告人管军积极退还全部案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