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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利熏心 猎捕刺猬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10-31 09:33:04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我们身边的野生动物缺乏法律认识,分不清哪些动物属于保护动物,哪些动物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正是由于法律认识的缺失才导致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2016年7月7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刺猬案件。被告人葛某为了养刺猬并进行出售,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曾先后两次使用钳子,采取夜间照明狩猎的方法非法猎捕刺猬39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被猎捕的刺猬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葛某罚金10000元,并将其使用的作案工具钳子、头灯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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