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日益频繁的人口流动也使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难度大大增加。适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时,留置送达这一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广泛适用。但该送达方式属于推定送达,末位送达,运用失当既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会损害法律公正性与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送达过程中,往往存在适用公告送达审查不严问题,有邮寄送达因各种原因退回后直接适用公告送达的做法,也有直接送达未找到当事人就直接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在适用何种公告送达方式问题上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有在法院公告栏或被告住所地张贴的,也有在报纸上刊登的。在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新形势、新变化下,笔者认为严格的适用审查及综合的送达途径更有利于被送达人及时参加诉讼保障其诉讼权利,为此,笔者仅针对这两方面谈几点粗浅的想法:
一、因直接或邮寄送达不能,不宜直接适用公告送达,可以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进行询问形式书面的调查笔录,确认其最亲近的人仍然无法联系上被送达人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该措施宜优先适用。
二、若无法联系到被送达人的近亲属,可以到其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了解情况,对基层干部反映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若遇被送达人的近亲属不配合调查,可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得视频资料或以追记笔录的方式详细记录询问的过程。
三、在公告判决书前也不宜直接发公告,以前联系不到的被送达人并不意味着一直不会出现,在运用以上方式仍找不到被送达人再采用公告送达。
四、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受送达人不易阅读到此类报纸,效果甚微,既在有针对性的报纸上刊登再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两者相结合更能使被送达人知晓。
在民事案件送达过程中,应严格规范公告送达程序,确保公告送达方式的规范性、合法性,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在案件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