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同其妻子李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通过本县作B超的张某某(已判刑)等人介绍,以40 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亲生男婴卖给刘某甲、刘某乙夫妇(均已判刑)。
另查明,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
濮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妻子将自己的亲生孩子出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该案系共同犯罪。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张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日前,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也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起诉至濮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