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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违规退保 发生事故仍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6-11-22 14:12:05


    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任某无证驾驶沪C118T7“别克”牌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与同向被害人唐某驾驶的“凤凰”牌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11106.28元,任某赔偿剩余的166029元。本案刑事部分事实清楚,争议在附带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庭审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肇事车在2015年11月18日已办理了退保手续,保险责任自2015年11月18日终止,事故发生在退保之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信息代抄单,证明投保人已于2015年11月18日办理了退保,保险公司也退还了投保人部分保费。

    清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信息代抄单未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真实性无法核实,退一步讲,即使投保人确实申请了退保,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之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本案不存在上述三种法定事由的任何一种,故退保不成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及车主,二手车买卖之后应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而不是办理退保,否则在发生事故时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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