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我院执行一庭宋飞、李楠两名干警将案件执行款3000元整送到申请人程某某手中。程某某握着执行干警宋飞的手说:“没想到要了几个月的债,到执行局后这么快就执行到位,还亲自送到家中,宋法官真是老百姓需要的好法官。”
申请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因婚姻纠纷诉至我院,经法院判决后,贾某某应补偿程某某3000元。但因贾某某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程某某被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双侧基底节病变待查、代谢性脑病,常年卧病在床,生活难以自理。双方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难度,看起来3000元并不多,但对于同为四级肢体残疾的贾某某无疑也是一笔巨款。宋法官熟悉情况后,及时和贾某某取得联系,并通过贾某某亲属对贾某进行劝解,通过多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贾某某逐步改变思想观念,同意将补偿金交给程某某。
考虑到程某某行动不便,到法院领取补偿金较为困难,执行干警宋飞亲自将款项送到程某某家中,获得了程某某家人及邻居村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