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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预扣除 原判错误要再审

  发布时间:2016-12-07 15:43:59


    2016年11月17日,濮阳县法院受理审查的李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濮阳县法院作出决定再审民事裁定。

    2013年4月8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4万元,李某某为担保人,原告支付过程中,预先扣除了一个月利息。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胡某某现金40万元,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提出再审申请,该院经审查后,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郭泽田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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