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冯某某申请执行陕西某矿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承办法官多次与该企业法律顾问沟通,该企业按照生效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打款。
承办法官查款后,发现该企业未所打款项未包括本案的执行费用五千余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费用收取的相关意见,承办人员依法扣除执行费用,将剩余款项转付至申请人银行卡账户。就欠缺的款项,承办人员多次向该企业联系人释明,但是该企业仍不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承办人员遂即将该企业纳入到全国失信企业名单。后不久,该企业在一次矿业开发招投标中因失信行为而导致无法投标,积极与该院办案人员联系,主动将相关费用打款至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