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在各地庙会和农村大集上,不法小贩往往利用被害人爱占小便宜的弱点,屡屡行骗、屡屡得手。而不法小贩这种骗“小钱”的行为也将自己“骗”上了不归路。
2015年以来,在台前县、冠县、鄄城等地庙会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虚设奖项,并利用事先雇佣的人员吸引过路群众抓奖,群众抓中八等奖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要求中奖者交二十元钱购买一瓶洗发液,而每瓶洗发液实际价格为4.5元。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此方法共销售洗发液1009瓶,骗取他人财物15639.5元。
台前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乙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予以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