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某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因王某军诉崔某某、崔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3日作出(2016)0902民初376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崔某某名下车牌号为A6MT**的奥迪轿车,并于同年5月3日向其送达了裁定书。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奥迪轿车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质押给他人。当月30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0902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崔某某向王某军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崔某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军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崔某某非法处置上述查封财产的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崔某某在案发后,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与申请人王某军达成和解,先行还款20万元(已履行),余款分期付清。王某军对崔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质押贷款,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崔某某犯罪以后,在无外
力强制的情况下,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