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6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蔡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蔡丙某对蔡保某、蔡仲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6月10日18时许,蔡xx乘车回村在村北南北公路上与被告人蔡丙某的三叔蔡保某(已判刑)相遇。因让路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后被告人蔡丙某及其父蔡仲某闻讯赶到.蔡丙某、蔡仲某、蔡保某等人将蔡xx追至蔡x才家门口,持铁锨、锄头对蔡xx头部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证实蔡xx颅脑损伤致硬膜下血肿,属于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丙某伙同他人用铁锨、锄头等作案工具,对蔡xx头部等处实施殴打,造成蔡××颅脑硬膜下血肿的重伤后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丙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且属未遂。被告人蔡丙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