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现情人与一网吧老板有染,葛某某纠集多人将网吧内电脑等物品损毁,2009年11月22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葛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XX财产损失5830元整,葛某某为他的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某与徐XX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发现徐XX又与被害人席XX关系暧昧,遂于2009年3月1日晚12时许纠集多名社会青年携带木棍窜至被害人席XX经营的网吧,用木棍将电脑主机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5830元。案发后葛增英家属退出赔偿款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因不正当男女关系与被害人席XX发生矛盾,本已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又纠集多人公然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增英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