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路过的货车无意间挂断了几束树枝,李某某便殴打前来说好话解释的穆某某,受到行政处罚,李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11月9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濮阳县公安局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濮县公(徐)决字[2009] 05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8日5时许,安徽省六安市李某到徐镇镇李锁的鸡厂拉鸡,途经李某某家门口时,挂断李某 某的几棵树枝。李某某知道后从家中出来,手扬瓷缸让李某下车。李锁的妻子穆某某赶到后,在劝说李某某过程中,李某某对穆某某进行殴打。当日,李某口头报案,被告予以受理。2008年5月19日穆某某到濮阳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2008年5月23日出院。初步诊断:1、右耳鼓膜紧张部穿孔已愈合;2、双侧上正切牙Ⅰ度松动,牙龈无渗血。2009年5月14日,被告告知原告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原告仍以其没有殴打李秀成和穆素霞进行申辩。2009年5月18日被告作出濮县公(徐)决字[2009] 05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被告认定原告殴打第三人事实清楚,依据的主要证据充分。原告不应因树枝被挂断的区区小事与李某发生争吵,更不应该殴打给他说好话的穆某某。事发后原告应主动向穆某某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以求得受害人的谅解。原告虽然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受害人明显外伤,情节轻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