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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集法庭重调解 调解五法显奇效

  发布时间:2017-04-12 09:35:09


    基层法庭作为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沿阵地,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杨集人民法庭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是更高层面的审判,把调解作为“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办案手段,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秉持“调解促和谐”的审判理念,始终坚持“多调少判”。积极探索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不断探索总结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将调解贯穿庭前、庭中、庭后、宣判前各个环节,全程抓好调解工作。将“以判促调法、“真情引导调解法”、“察言观色调解法”“以执促调法”、“借力打力调解法”在审判各阶段灵活应用,达到了最佳的调解效果,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最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了人民群众满意、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巧用“判决”促调解

   “以判促调法”就是用“判决”促调解,即宣判前调解。对多次调解无效、拟判决结案的案件,在判决书签发后,向当事人宣判前,对案件再做最后一次调解,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诉讼风险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当事人在判决结果和和解效果之间权衡利弊,促成双方调解或一方当事人撤诉。例如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5年8月生一男孩,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而起诉离婚。庭审时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并要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0元。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均不让步,原告认为按照农村风俗,男孩应由男方抚养;被告认为孩子正在哺乳期,应随女方生活;双方僵持不下,调解不成。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孩子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在宣判之前,又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判前释法,原告认识到判决结果达不到自己抚养孩子的目的,遂同意孩子随被告生活。被告也因顺利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而对抚养费作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0元。

    “真情引导”化纠纷

调解案件必须用心用情用意,而真情是打开当事人心灵最好的钥匙,也是调解案件的一剂良方。法官用亲和的理念、亲民的作风、亲切的态度,温暖当事人充满仇恨的心,抚慰当事人受伤的心灵,让当事人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和方式对待官司,引导当事人将心比心,以心换心从而化干为玉帛。热情礼貌、亲和地接待当事人,主动与当事人交流沟通,往往能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取得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全庭干警在办案中总是热情主动地与当事人交流沟通,拉拉家常、说说心事,看似与案件本身没有关联,却为顺利调解案件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如魏男与高女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因有外遇被原告抓住,原告起诉后,被告怕原告当众揭短,始终闭口不言,掩饰自己的真实想法,既不表示同意离婚,也不回去共同生活,承办法官掌握这一情况后,耐心做高女的思想工作,推心置腹地和其交谈,从女人关注的话题谈起,谈孩子、谈生活、谈打工收入,被告渐渐放下戒备心理,说出了其真实想法。掌握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又及时与原告沟通,从和好层面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一番努力之后,双方当事人破镜重圆。

“察言观色”促和谐

“察言观色调解法”就是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和言行,及时抓住当事人的真实心理和想法,不失时机、有的放矢地做好调解工作。一些相邻纠纷或家庭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只是争一时之气,经过耐心调解,往往会产生和好或协商处理的想法,但又碍于情面不愿直表其意,这就需要审判人员察言观色,为解决问题找到双方认可接受的台阶,使当事人感觉挽回面子而放弃争执。如原告贾女与被告吴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之母生气喝下农药,其娘家兄弟为原告出气将被告之母打伤后把原告叫走,半年来被告未叫过原告,原告起诉离婚。法庭开庭审理时发现双方不是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而是较劲生气,但碍于面子谁也不服输,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认为老人被打太丢面子,不说一句软话。主审法官及时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反复多次做工作,以孩子作为联系双方感情的纽带,同时利用原告离家半年余思念孩子心切的想法,瞅准时机,让被告带孩子到法庭与原告见面,原告见到孩子泪如雨下,孩子一哭,被告也乱了方寸,法庭趁机做和好工作,原告同意回家给老人赔礼道歉,被告原谅了原告,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因法官的努力和好如初。

    “以执促调”维稳定

    “以执促调法”就是在调解工作中用成功强制执行的案例,向当事人说明判决执行与调解自觉履行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能够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达成调解与执行效果的统一。如原告赵男与被告苗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订立婚约后,原告先后送给被告见面礼480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送节礼花费共52200元。被告坚持说按农村风俗,男方提出退婚的,彩礼分文不应返还。主审法官结合实际执行案例,在调解中一方面向原告指出节礼属于赠与性质,依法不应返还的道理,另一方面向被告指出其想法是不对的,原被告在婚姻问题上是平等的,按照法律规定婚约解除应该返还彩礼,并用身边的强制执行案例向被告详细解释,判决后如不履行,可能被采取拘留、变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方式,既造成财产损失,又在老百姓面前丢人,远远不如调解执行效果好。在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返还原告现金46000元。

    “借力打力”效果好

    “借力打力”有“四两拨千斤”之功。杨集法庭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将这种技法熟练运用于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中,形成了“借力打力调解法”。

    “借力打力调解法”就是借当事人请托的说情人反过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将阻力变为助力,使纠纷得以化解。在基层法庭所受理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是熟人,他们往往会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关系向法官“打招呼”。这些因外界人情关系造成的阻力往往会影响纠纷的正确处理。一般来讲,很多法官对这种情况都避之不及,但是杨集法庭对于这种“阻力”从不回避,他充分利用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正面影响,即人情可以为当事人所用,也可以为法官成功调解所用。邀请与当事人关系密切信赖的人来协助调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变被动为主动,对于“打招呼”、设置阻力的人主动给他们介绍案件真相,讲解法律规定,说明该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与过错性和对方当事人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并要求他们向该当事人做疏导解释工作。这看似对于说情者来而不拒,实际上却是多了一个沟通渠道,一方面便于了解当事人真实意图,另一方面理越辩越明,有助于促进案件的合理合法的处理。

责任编辑:宋洁    

文章出处:范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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