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朱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8日凌晨,中原油田炼油厂家属区14排平房2号院王西x喂养的信鸽被盗30只,经鉴定证实共计价值140000余元。2009年5月某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王西x被盗信鸽情况下,帮助销售信鸽12只,价值14000余元。案发后,追回信鸽19只,已发还被盗事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