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年5月29日,在大广高速清丰段西半幅,被告孙某的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原告王某的轿车相撞,造成被告的货车失控发生侧翻,货物散落一地。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被告孙某的货车又与由此经过的小型轿车(石某驾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货车所载货物部分损坏。该事故经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大队多方调查,因各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又由于事故发生后通行车辆较多碾压痕迹杂乱,致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无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大队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和责任未能作出认定。而根据交警部门调查的事实以及事故车辆驾驶员各自的陈述,能够查明在原告的轿车与被告的货车发生事故后,石某所驾车辆又与被告的货车发生了事故,中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属两次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仅造成双方车辆及货物受损,没有人员受伤。原告的全部车损系在第一次事故中形成的,与第二次事故无关。关于事故责任,因各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又无现场痕迹可供参考,清丰县法院推定在原告的轿车与被告的货车发生事故(第一次事故)中,双方驾驶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孙某作为车主,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