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转变执行理念,在执行中巧用“放水养鱼”的方式执行和解一起难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益的共赢。
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签订了一份鸭子养殖买卖合同,被告直接从原告处购进鸭苗和饲料,因被告管理不善,饲养的鸭子发生病变死亡,被告尚欠原告鸭苗款2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鸭苗款及违约金,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赔偿宋某鸭苗和饲料款2万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以无能力履行为由不予执行,无奈之下,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积极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除有一棚养的鸭苗外,无其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决定采用“放水养鱼”的方式。一方面平息申请人的激动情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申请执行人细致算了一笔账,如果拍卖鸭苗及设施,只能实现部分赔偿款,如果让其继续养殖将有可能实现全部债权。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面谈,相互沟通,相互理解,逐渐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在被执行人诚恳地表示愿意继续养殖来支付赔偿款的承诺后,申请人也表示同意“放水养鱼”的思路,最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事后,执行人员了解到被执行人已全部支付鸭苗和饲料款,至此,一起执行难案得以双赢告结。